一、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對月銷售額10萬元(季銷售額3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三、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 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
五、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俗說法就是:小型微利企業年計稅利潤小于100萬元部分企業所得稅稅率5%,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企業所得稅稅率10%,大于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考文件: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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